大家有没有感觉到现在诬告诽谤碰瓷几乎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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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里克斯 时间: 2025-7-26 21:20举个栗子,这武大图书馆事件,男生就是因为痒的不行,抓挠了,就被女生扣上性骚扰,然后一辈子毁了,现在还得了精神病,女生就花了五十元诉讼费,这样下去怎么得了啊
作者: npcjy 时间: 2025-7-27 06:21
50块钱应该可以众筹报销
作者: 江大桥 时间: 2025-7-27 07:26
喉吹安
作者: 一叶知秋叶原 时间: 2025-7-27 07:47
那女的输了官司,但还在跳
b站微博还在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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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nxin 时间: 2025-7-27 07:54
我一下就想到朱军
作者: liugj47 时间: 2025-7-27 07:55
与娱乐圈的插刀教有的一拼,这些垃圾。
作者: 一叶知秋叶原 时间: 2025-7-27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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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其嚣张
作者: 阿里克斯 时间: 2025-7-27 08:53
一叶知秋叶原 发表于 2025-7-27 08:12
极其嚣张
这女的感觉像个精神病啊
作者: stephen2003 时间: 2025-7-28 08:22
不会以后上哪当法官吧?
作者: coin888 时间: 2025-7-28 08:24
连名字都没被挖出来?
作者: IDS 时间: 2025-7-28 12:23
精神病如此之多,小红书功不可没
作者: 广林居士 时间: 2025-7-28 12:41
http://www.npc.gov.cn/zgrdw/npc/ ... /content_293432.htm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2.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
3.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4.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只是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并没有具体的告发对象,这种行为虽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也不构成本罪。
5.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诬陷人动机如何,也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犯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当然,如果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不实的,不构成犯罪。
作者: 广林居士 时间: 2025-7-28 12:43
https://www.spp.gov.cn/llyj/201507/t20150713_101302.shtml
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之要件兼评“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的解释
当前,网络已经成为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人们发表言论、相互交流的重要平台。互联网被称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发展的“第四媒体”。
网络诽谤是以信息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诽谤行为。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较呈现出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刑法现有规定不足以有效规制网络诽谤行为。基于此,有人建议应设立新的罪名。我们认为,网络诽谤只是传播工具不同于传统诽谤,单独设罪的根据不足,并且单独设罪容易导致与《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规定的重复交叉。我们只需对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修改完善及正确解释即可适应规制网络诽谤行为之目的。
截至今日,我国刑法尚未修改诽谤罪的规定,而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应对网络诽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通过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界定了诽谤罪的客观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对“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公诉标准进行了解释。该司法解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遭到了“对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解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这些意见的分歧实际上来源于对诽谤罪构成要件理解的差异。
本文拟对网络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之要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解析,并就“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司法解释也适当予以评析,以期能为将来相关立法的完善和司法操作提供借鉴。
作者: 广林居士 时间: 2025-7-28 12:47
https://www.ncwxw.gov.cn/sys-nd/1468.html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规定,利用网络诽谤他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自诉案件和适用公诉程序的区别。自诉案件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公诉案件则由公安机关直接介入。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作者: liuhua2007 时间: 2025-7-28 13:00
要看诬告谁和被谁诬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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